我覺得現實的情況是這樣子的,我們在討論十年後的理念,因此我覺得從頭到尾都會陷入一個……
我完全支持這部法,理念上我非常支持,但是我覺得坐在我這排的不想討論法,想要討論實質的,那個是理念先行的東西,我們在打仗,然後那邊說趕快前進跟飛起來,但是我們又沒有翅膀。
我想follow一下佐夫的講法,我覺得社企界現在不是希望修法,最重要的是國發基金要不要進來、如何投,環境、營運成本能不能降低,是否能夠有規模效益、市場是否打開,政府的採購案要不要進來,不要說這個法,修了一年才過,晚是三、四年,大家都沒有……
……越講越疑惑,關鍵是在第三方的標準,然後我自己做評估,這個標準非常難,必須要經過長期的演化才知道效果,然後訂一個法說靠市場來凝聚一個標準,然後作文比賽,大吃小,小的創新被吃掉,然後又說期待第三方的標準,我很難理解這一件事如何產生。
第二,作文比賽完了之後,跟原本發包的單位關係怎麼樣,他們能不能互相瞭解?這兩點一弄下去跟現在的情況差異很大嗎?我個人有非常多的疑問,就執行面(部分)。
我絕對不是反對,我只是在想後面應該如何做,當它打開的時候,那個會是什麼情況,我想到的情況是大家要比作文比賽,誰寫得漂亮、誰得標準寫得好,你也沒有能力來考核我,政府怎麼會知道第一線怎麼樣?除非真的有派一組人在那邊做考核。
有理解,但是我覺得很難(笑)。
不是認同,是沒有搞清楚……
對!我完全不知道怎麼辦。當然贊成第1條、第23條的修改,後面要如何訂定的配套措施,我覺得至少對我來講,雖然我做了很多社會企業的評估,對我來講,那個是不可能的任務,我不知道要如何訂出那個標準,而且各部會要如何執行,各部會認為你都不知道、要怎麼叫我來做?這個是很荒謬的,你不知道,叫我來做,然後你要訂?
我們提出一些小意見,我後面整個……
我不能理解……
如果沒有修法,也可以合意嗎?
標準是合意行為嗎?
其實違法那個我也不懂,我還是產生了非常多的疑惑,社會跟公共利益的目的是什麼,董事長做這一件事是公共目的,股東不認為是,公共性是什麼就吵不完了、社會目的是什麼?社會學家有一百種定義,「社會目的」、「社會功能」的「公共」是什麼,要不要開路、要不要保護石虎?到底要聽誰的?因此要有更多的釋例來告訴我們到底何謂公共性?不然上市櫃公司一吵起來並不是像今天還可以正常的(討論)。
如果今天是針對公司治理、公司法,溝通的對象就是所有臺灣的企業、上市櫃公司。
我提一個小意見,其實一開始聽方老師解釋還滿清楚的,後面的討論我突然陷入困惑,完全困惑。
既然跟社企界沒有關係……
我覺得有兩點要建議:(一)我覺得必須要吸收更多產業界的意見,要清楚知道需求、障礙在哪裡,因為需求、障礙與現實哪一些不符合,我們才知道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政策來引導;(二)如果可能的話,應該要納入企業界、CSR及其他更大影響力政策引導方式,然後一併評估,可以產生更大的效益,以上,謝謝。
從這部法我看了很久,上述幾件事我認為並不清楚,在沒有清楚的情況下,我們認為很難往前走更遠跟看更多;我覺得講得太複雜了。
第三,我覺得目前產業界的需求並沒有清楚被表達出來,即社會企業的產業界到底需要的什麼?是需要資金或是政策引導?政策引導我認為跟法律不一樣,政策引導好比蓋竹科工業區等等,包含租稅減免、資金投入、採購法的修訂,政策引導在現階段產生的效果都大過於法律的修訂,這個需求跟產生社會效果的關係為何,我們是不是應該有更清楚瞭解這一件事。
NPO當然一定有經濟的功能,只不過金流方式跟企業不一樣,利潤分配方式不一樣,如果要訂一個社會企業的專章,是不是應該更寬廣?我覺得不會走美國的這一套體系,會更像英國CIC的系統,納進更多元的形式,去處理企業社會功能及NPO組織的經濟功能,這幾個面向都能處理。
第二,在修法的方向上,我覺得說不定會有更多的東西可以思考,也就是企業有沒有社會功能?非營利組織有沒有經濟功能?說不定都有,而且還更大。很多公司是為了解決一個小鎮的問題,在社頭鄉做襪子,僱用了更多的人口,比現在的社企解決了更多貧窮問題,難道我們要說沒有解決社會功能嗎?沒有解決社會問題嗎?「104」當初設立的時候,有沒有解決失業人口的問題?保證有,但現在說不定是大家工資壓低的機制。因此,到底經濟模式是什麼,要不要跟CSR合併跟解決社會的更大能力,這是未來要思考的。
因此,長期來看社企是需要一套法的,這毫無疑問,但是目前並沒有人提出來說需求跟問題在哪裡,因此我們一直說要不要修這一部法,我們沒有辦法很針對性說我們應該要修什麼,我覺得這個是目前的問題,所以短期內我沒有看到這個需求,因此硬要推這部法,我覺得會產生更多的問題,此為第一點。
因此我自己會問這個問題:本質是什麼?現在的需求是什麼?現在的需求來自於產業界的需求、來自於社會的需求是什麼?並不是在法本身,要不要訂第1條、第23條?說不定明天要訂25條、26條,而越修越多。法是不是與這一個社會現實違背了?如果是的話,我們就二話不說要修改它;各位可以看到跟現實是不符合的法,那麼我們就要修改它。
我的看法從來不認為做一個社會上好的事情一定是社企來做,我從頭到尾都這麼認為:如果要討論社企,那麼社企的本質是什麼?我們要解決哪一些社會問題?說不定不用透過社企,會有更多的形式。因此目前的需求在哪裡?如果解決這一些問題需要社企的話,我們訂一個專法,甚至凌駕於商業法的都很好,如果我們找到這個制度的設計可以解決經濟、貧窮跟剝削的問題,我們應該要訂一個大法。
大家好,我很佩服余宛如委員辦這個座談會,這個是非常難辦的,十個人會有十五種意見,文彥今天回家之後說不定意見又不一樣,很容易翻盤(笑)。所有社企創業者的毅志力非常堅強,想法跟意見都非常強,不是那麼容易得到共識跟妥協,所以我覺得辦這一個座談會要有非常強的組織能力跟柔軟的身段,因此我非常非常佩服。第二,我也覺得各位做了很多的事情,我也感到非常佩服。
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