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完全不知道怎麼辦。當然贊成第1條、第23條的修改,後面要如何訂定的配套措施,我覺得至少對我來講,雖然我做了很多社會企業的評估,對我來講,那個是不可能的任務,我不知道要如何訂出那個標準,而且各部會要如何執行,各部會認為你都不知道、要怎麼叫我來做?這個是很荒謬的,你不知道,叫我來做,然後你要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