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段時間要開放多久、開放幾個釣點,大家達成共識,我們就沒有問題了。
第二,我們希望妥善溝通,比你的壓力更重要,我們希望的是,釣客團體、釣魚團體跟理事長這邊,大家妥善溝通,找出一個共識點,依序開放,而不是一次到位,只有一個要求,就是不要再13年。
我的想法跟理事長的想法一樣,第一個,我們覺得有一個壓力,反正13年都等了,但我們不希望再等13年。
謝謝唐政委、大家今天熱烈參與這樣的活動。
第一,我覺得今天討論的重點不是在這裡,漁民朋友有提到一個很大的問題,也就是垃圾的問題,這裡面我們好像沒有看到,可是我覺得一件事,要解決這個問題,如果真的要解決,說真的,一個做不到的東西,國外有新北市海洋警察,我們這邊沒有,我們不可能叫中央去成立海洋警察部,因為事實上就像剛剛有提到的,去要這麼多人,要一個海巡、新北市的人,還有一個警察,國外只要一個海洋警察就解決了,我們要三個人才能解決,對不對?
不好意思,我在表達上做得不好,請大家見諒,謝謝。
第二,希望跟漁民大家一起來討論,並不是一定要給你壓力做到什麼程度,我們希望的是,有這一些事發生了,很棒,我們想辦法來解決,用什麼方法來解決?大家協議,找到共同點,大家一起解決問題,你看到我的報告往這個方面來走,希望大家坐下來討論,大家有一個共識,未來開放就不會釣客到漁港會跟漁民起衝突,漁民跟釣客起衝突,我們想辦法規避掉,這才是我們的目的,也希望大家能夠接受。
第二,其實非常支持大家的講法,我們先訂定規則,六個月不是一定的,只是我們的想法、目標,可能一年、兩年,但是只是目標而已,那六個月只是參考。
對不起,理事長,其實我剛剛講得不夠好,我先跟你道歉。
我剛剛講少數的問題,犯罪就犯罪,沒有什麼法,直接罰就好了,抓去關就抓去關,隨便你,我們針對如何落實,如何把這個東西做好,大家可以共存共榮就好了。
我講得很現實,落實執法,但是有一個問題是,如何落實執法可以達成共識,這才是我們要的,說真的,我們國家因為有你們的幫忙,所以國家才能日益壯大,因此願意跟你們討論,用什麼樣的方式來達成共識,把法落實就好了,我希望不要把少數的問題變成我們的問題,大家一起來討論少數的問題,少數的問題都不在這裡。
今天的部分很簡單,我們要求只有一件事,其實剛剛教授也說法已經寫得很清楚,高速公路的部分,民眾寫可以就可以,但是法已經寫要開放民眾釣魚就是可以,所以沒有正負的問題。
而且今天的主題從頭到尾,從內政委員會要求海巡開始抓人的時候,1月22日至29日取締、警告,1月30日開始抓,我才來提案,他不來抓我們,我們幹麻提案?我們提案的目的只有一個,這是政府自己搞的,真的不想提案。
第二,誰在港區裡面鑽洞?沒有關係,儘量罰,罰到掛都沒有關係,絕對沒有問題,只要有違法,跑到船上的部分,很抱歉,這個是叫做私闖民宅,在刑法裡面有,有偷東西,不好意思,這一些少部分的人依法處理就好了,刑法第306條,我們絕對沒有問題,但不能把少數釣客的問題變成我們的問題,我希望是這樣子。
前幾天有一個事情,基隆的海邊有一艘船倒油漆,我們去問海巡,他叫我們去找環保局,我不知道是要找漁港還是找環保局,我不懂,這個是很清楚的,主要廢棄物的主責單位是環保署,只要做就罰,不管用什麼方法,要罰3萬或者是15萬,都隨便你,只要是有亂丟垃圾,而且新北市只要你丟垃圾,他收3,000元,1,500元給檢舉人,你光是檢舉垃圾可以賺到翻,抓到一個算一個,所有的釣魚團體都支持,只要你有垃圾,有抓到誰丟就罰誰。
同樣的,漁業署的報告,部分的釣客的問題變成全部釣客的問題,這個是不對的,如果按照刑法就刑法,廢棄物清理法就照廢棄物清理法,您剛剛又有講一個問題,臺灣有一個法律是叫做「一罪不二法」,不是廢棄物清理法就是依照漁港法。
再者,你會發現我全部都沒有攻擊,我報告裡面有一段比較敏感,所以拿掉,你會看到中間有跳掉,但是我們絕對沒有攻擊,沒有講到任何漁民的不對,我們做任何事都是無罪推論,臺灣的法律是無罪推論,不會一個漁民的錯誤歸到所有的漁民。
另外,教授剛剛講的釣魚證跟釣魚手冊是兩件事,國外在管理釣魚大小,不是釣魚證,而是釣魚手冊,釣魚手冊適用的對象不只是釣客,連漁民一起規範,多大的魚能釣、多大的魚不能釣,這部分要先弄清楚,希望大家弄清楚,如果有需要,我這邊有表格。
第二,日本沒有所謂的釣魚證,日本有釣魚票,什麼是釣魚證?釣魚證在日本的網站有寫得很清楚,他寫日本如果釣魚證是國家管理,釣魚票是民間管理,這部分我希望要講清楚。
首先,我第一個要澄清一下,我先解釋一下,可能日本的內文你沒有看,上面有寫出來,日本有分262罰則,什麼是262罰則?20%是初學者到漁港,60%是帶家庭去漁港,20%是有問題的,所以法規裡面的要求有寫得很清楚,哪一些情況下,這都是2018年發生的問題都有列出來。
不一樣!
沒有釣魚證!
參考國外的經驗,休閒漁業將會慢慢取代商業漁業,當魚的量不變時,如何讓魚的價值更高,這才是臺灣漁業未來的發展,我們希望能夠把釣魚的人口增大,釣魚的人口增多了,參與的人多了,娛樂漁船的生意就會變得更好,釣具店一家一家開,這就是我們的願景,希望大家一起努力,讓釣客和漁民共創雙贏,謝謝。
讓我們看看別人,想想臺灣,建議由海洋委員會主導開發,跟日本一樣,獨立基座結合觀光休閒的釣魚平台,讓臺灣成為真正真正的海洋國家。
港區嚴禁丟棄垃圾、廢漁線、玻璃瓶等雜物,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從重處分,港區停泊的船支,民眾未經同意,不得登船,漁港停泊的纜繩,民眾不得碰觸,如果在航道釣魚,民眾須禮讓漁船通行,民眾不得以任何的理由阻擋漁船出入,釣客必須有釣竿數量的限制,建議一人最多兩竿,釣竿多、問題多,不要忽略釣客在漁港的功能。
漁港開放民眾垂釣,我們的建議是:設置安全設施,興建護欄保障釣客的安全,建設安全適合釣魚的平台設施,漁港需提供廁所和垃圾桶方便民眾使用,漁港需設置救生器材作為緊急救難之用,風浪過大嚴禁民眾進入港區釣魚,港區僅限使用釣竿釣魚,不得使用其他網具從事捕撈活動,港區嚴禁鑽鑿打洞,違者從重論處。
我們忠心期盼釣客跟漁民間是和諧、並不是對立的,在台南曾經發生過漁民和釣客的衝突,最後釣客死了,漁民被判刑,而這一切絕非我們所樂見的,在新聞媒體上,常常看到漁業署、漁會都提到釣客的安全問題,應該做一些安全設施的建設,讓釣客安全坐釣。
依照漁港法第18條,依照漁港法第18條,排除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的污染情況下,是不是應該全面開放?每個漁港的狀況都不一樣,所以我們才會建議漁港的主管機關必須召集漁會代表、釣客代表,大家來共同協商、討論、尋求共贏,而不是敵對。
我們希望針對已開放和未開放的漁港進行全面檢討,制定行政規則及協商禁止開放區域,依法進行全面開放漁港港區讓民眾垂釣,和日本有限制開放釣魚的漁港一樣,把漁港作業區域劃出來,作為禁止區域,其他區域進行開放,我們要求主管機關表列時間表,召集漁會、漁民代表、相關釣魚團體討論漁港開放民眾垂釣事宜,漁會於開會前整理出禁止釣魚區的範圍,在開會中討論,以利達成共識,並於六個月內依法完成公告,全面開放漁港讓民眾合法安心垂釣,回顧目前漁港開放釣魚的區域,有符合漁港法第18條的要件嗎?幾乎沒有。
第六個問題是,釣獲瀕臨絕種及提醒過小的魚種,我們的回答是,漁民不能捕捉的魚,釣客不能釣,比照辦理就行,不需要另行訂定相關的規則。
第五個問題,因為惡劣天氣所導致的釣客安全問題,我們的回答是:第一點,建議在惡劣天氣下,釣客不得進入漁港釣魚。第二點,因此我們推動政府在港區興建安全設施,讓民眾安全垂釣。
第四個問題,有關釣客在港嘴或航道上釣魚,造成釣客、漁民間的衝突,我們的提議是,在這兩個區域禁止使用投釣。
第三個問題,進入漁民作業區域和漁民產生衝突,在港區鑽鑿打洞,針對第一個問題,我們建議依照漁港法第18條的要件,我們劃定禁止釣魚的區域。第二個問題,港區鑽鑿打洞依法重罰,不要客氣。
有關於違規停車、私自進入或者是移動漁船,我們的回答是:第一,很多車子是跟著漁民的車子進入,這一點可以被管理,而且目前漁港已經陸續增設柵欄,只有船長能夠進入。第二,私自移動漁船纜繩,這一點可以訂定相關規範。第三,進入停泊中的漁船,我們建議重罰,私自移動船支,我覺得這很可能是漁民,有多少民眾有多少能力移動漁船?
漁業署企劃組組長王清要在漁業廣播電臺提到的幾個問題,我們在此一一回答,第一個問題是垃圾問題,我們回答依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沒有落實執法,全部都是釣客的錯嗎?不能因為政府不執法,而怪民眾不守法。第二,公共建設本身就必須要考慮到人民的方便和舒適性,甚至垃圾桶跟廁所就有必要性。
漁港開放難道不用邀集相關關係人前來討論就隨便劃個區域隨便了事嗎?我們建議不管任何人在港區亂丟垃圾,造成港區污染依法重罰,不要客氣,問題是垃圾是誰丟的?(播放新聞影片)
另外,港區內符合漁港法第18條的區域,為什麼沒有開放呢?和美漁港,一艘船都沒有,為何沒有全區漁港?外木山漁港,這個漁港有外港、外堤,但是他開放的區域非常小,如果依照漁港法第18條的要件,他能夠開放的區域,至少是現在開放區域的十倍,這樣的開放方式是如何決定的,有跟釣魚團體討論嗎?
光是2001年到2010年,新北市民眾到危險水域從事釣魚活動溺斃的人數就高達164人,在這麼短的距離,一個人收費500元,如果出了意外、危險,甚至人不見了,應該由哪一個單位負責呢?為什麼不直接搭座橋過去呢?不只安全,又可以收費管理。
2017年2月12日國家地理頻道介紹紐西蘭的影片中,一條金真鯛在相同的重量下,由漁民捕獲可以賣到9元美金,如果是釣客釣貨,則是創造了高達88元美金的商業價值,巨大的商機不要,而是將200萬人以上的釣客推上危險釣場。難道是釣客的命不是命?
釣魚活動是我國國民第四大戶外活動需求項目,全美估計有4,000萬個釣魚人口,帶來了45億美元的釣具零售規模,並且提供了100萬人的就業機會,在美國釣魚的費用甚至高達了1,150億美元。
相關主管機關沒有依法行政,還要加強取締,主管機關不依法公告,開放漁港給民眾釣魚,導致民眾到漁港釣魚違法,這是什麼鬼島臺灣?在臺灣釣個魚怎麼就變成了賊呢?在臺灣釣魚人錯了嗎?釣魚是全世界最多人參與的活動,在臺灣有200萬人參與其中。
立法院法都通過了13年,相關機關卻沒有執行,難道是藐視國會嗎?108年中央政府總預算第一卷第49頁載明,立法院內政委員會在預算會議中,要求海巡署將釣客趕出漁港,這也是這一次提議的引爆點。
94年12月29日,農委會在會議上表示,漁港要讓它多元化兼具休閒跟觀光的功能,並不是只有一個功能,當時農委會提到有開放防坡堤給民眾釣魚,立法院也修法通過了,由此可知,漁港是公有財,漁港是公共建設,而非民間團體或者是社團法人的,試問立法院修法通過,相關機關可以不執行嗎?這還是民主法治的社會嗎?
我們來討論修法問題,而是強烈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漁港是漁民納稅蓋的嗎?是漁會出資興建的嗎?部分漁會反對漁港開放給民眾釣魚,請問漁港的所有權是誰的?我們認為興建漁港是有其必要性,政府出資來興建也是合理的。
這樣做很難嗎?不要忽略了,幾乎所有的漁民都是釣客,釣客不能在漁港釣魚,漁民當然也不行,我們要求針對已開放、未開放的漁港進行全面檢討,這不是施捨,而是必須。
因此依照漁港法第18條的要件,把妨礙港區作業、港區安全的區域劃出來,和日本有限制釣魚的漁港一樣,把這一塊區域用紅線劃出來,禁止民眾釣魚。由主管機關召集漁會、漁民代表及相關釣魚團體一起來開會,針對每一個漁港逐一討論,決定如何開放。
日本有條件開放釣魚的漁港和漁港法第18條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的要件完全一致,漁會多次提到垃圾亂丟、港區污染問題,垃圾和污染問題,權責單位是環保署和各地的環保局,依照廢棄物清理法第27條,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建議予以重罰。
大部分的漁港是完全開放民眾垂釣的,只有少部分的漁港有劃禁止區域限制民眾垂釣,漁業署企劃組組長王清要在漁業廣播電臺接受採訪時,有拿出一張日本的漁港示意圖跟大家解說,這個日本平冢TAMA三郎漁港,這個漁港是針對妨礙港區作業、禁止民眾垂釣,紅色的部分就是製冰場。影響港區的地方禁止進入,藍色的部分就是航道。
在法律用語中,「應」就是必須的意思,也就是說漁港主管機關在不妨礙港區作業、安全及不造成港區污染情況下,必須指定區域訂定相關措施,公告開放民眾垂釣,不受第1項第4款的限制。
民國94年12月29日,立法院和行政院農委會針對漁港法修法的問題有激烈的討論,立法院最終是以應開放民眾垂釣修法,法條很難理解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