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到2月底之間。
這個是內部長官的壓力,但是把這個壓力歸咎督察人員調查不清楚,因為督察人員是手腳,但是意志是在更上層的地方,藉由懲處這些調查人員,但是事實上是貫徹長官的意志。
後面一點的案件,嘉義剛好有女學生在學校圖書館裡面被性騷擾,結果性騷擾之後,警察機關推給學校,但是事實上程序這樣處理沒有錯,但是分局長後來有一次被處分,像分局長被處分,這三位在上個禮拜已經提出申訴,而且有一些民意代表幫忙他們提出申訴。
近期的案例是,像高雄市有同仁有酒駕的關係,所以市長震怒要免職,從上到下,行政機關就全力配合首長的意志。
這件並不是警察機關辦的案子,像你自己提出來的疑慮,我們深切都有感受到,檢調來搜索,筆錄還沒有問,新聞就跑出來了,警察發生這種事,其他司法警察機關的人在搶功,換一個方式形容,他們都是敲鑼打鼓在辦案,應該是要偵查不公開,但是都被公開,雖然最後結果全部不起訴,但傷害已經造成,我們等於是被其他單位欺負,這個時候我們應該是要統一陣線,像你剛剛所講的起訴案例,其實很好,你下次可以再提另外一個案子,針對其他司法警察機關人員應嚴守偵查不公開,他們怎麼可以這樣子。
當然我可以理解提案人的立場,因為自己曾經有類似的一些經驗,我們正在面對問題,但是被後面的人捅一刀,不管是不是有涉案,像對於他的人生或者是職涯有重大的影響,這部分機關有機關的立場,只是如果事證明確的情況之下,該要處理還是要處理。
像正常的程序涉案員警回來之後,還會做內部的行政調查,但是有時羈押就會關看守所在裡面,像羈押禁見我們想要看也沒有辦法,如果按照現行的制度,其實可以不用處分,直接停職就好了,為何要處分?
大部分的討論中有提到針對督察人員的訓練,因為每年會有督察的講習幹部,今天討論這三個主題都是被他單位查到,所以逼迫著長官要立刻做處分,像這種偵查中的案件,如果去問檢察官,員警涉案情形到底怎麼樣,只會得到一個回應就是偵查不公開。我剛剛前面一開始提到病危通知,就是地檢署發給我們的訊號,如果給你羈押就會讓人覺得非常嚴重,如果給你100萬交保,就會讓人覺得好像很嚴重,如果給你1、2萬元交保,甚至無保請回,就會讓人覺得情節輕微,因為我們無法得知案情,只能單純看地檢署發出來的訊號來作判斷。
你記大過,我就記過一次,你沒事、我就沒事,並不會有人逼著他承認,因為是被別的單位查到的,因為他們兩個是利害關係人,你沒事我就沒事,你有事我就有事,所以不太可能有這樣的狀況。
當這個單位出事情,這個督察人員本身要因為這個同仁的行政責任,自己有相對應的懲處,所以事實上跟各位想得不一樣,如果我是這個單位的督察人員,反而希望他不要承認,最後你沒有事,我就沒有事,你有事,我就有事。
實際上看到的狀況,那個筆錄恐怕不是督察人員做的,而是檢察官指揮某個單位的同仁來做,當然我們先不討論。
包括提案人所提的這三個個案,這三個個案其實有個共通的關鍵,其實都是檢調單位調查的案件,並不是警察機關自己發動的,如果是我們查的,證據都在我們這邊,當然去保訓會回應的時候,絕對不會是有這種狀況,因為要讓長官懲處一個人,總是要有相當的證據,這三個個案都是他單位查的,一個輿論的操作,逼迫著長官要趕快做出來,其實這三個都有共通的環境。
剛剛講的具體個案,後續並沒有針對調查來作處分。不過我先講別的事情好了,以我自己的經驗來說,前兩天有個同事收到醫院的病危通知,他就回去看,覺得也還好,但結果隔天早上就往生了,也有其他的同事接到醫院的病危通知,真的沒怎麼樣,但後來就離開加護病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