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提案人所提的這三個個案,這三個個案其實有個共通的關鍵,其實都是檢調單位調查的案件,並不是警察機關自己發動的,如果是我們查的,證據都在我們這邊,當然去保訓會回應的時候,絕對不會是有這種狀況,因為要讓長官懲處一個人,總是要有相當的證據,這三個個案都是他單位查的,一個輿論的操作,逼迫著長官要趕快做出來,其實這三個都有共通的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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