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於負擔動物醫療費用那一塊,我們現在問題在必須要解決的是游蕩動物,如果要讓動保處的同仁,包含台北市動保的同仁不要再那麼辛苦,這個國家沒有流浪動物、游蕩動物,這一件事才是要做的,我們應該要講每一個動物都要被登記,完整地被登記,整個歷程很清楚,就不會有游蕩動物。
其實本身對於這一句話,我認為在提案的時候就有矛盾,因為一直強調的是,動物沒有受傷狀況,這邊又突然提到行政法人必須支付動物相關的醫療費用,如果動物外觀上根本就沒有什麼嚴重的傷害,其實不會很有所謂
害者為恢復原狀的能力,今天把狗割傷了,醫療費用跟恢復原狀的費用由他負責,我相信這個東西所造成的能量會更大,因為你不可能開車會碰一臺賓士或者是藍寶堅尼,大家知道傷害一隻狗,傷害的狀況跟所付的費用,像要恢復原狀的錢的價值很高就不會做這個動作,我的看法是這樣。
針對這一個部分的罰則不夠重,所以提出來這樣修法的訴求,認為應該要全面公布行為人姓名,進一步是要做心理治療動物醫療費用負擔來作提案建議,這個部分非常感謝政委跟我們小組納入了協作會議,所以在12月27日正式召開了這樣的協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