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頒獎典禮預計是在10月中,地點目前暫訂在衛武營,不過地點還在協調當中,不過也可能會是在其他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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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可以看到第11屆總統文化獎當中的名單,總召集人是賴副總統,副總召集人有三位,是江副會長、陳健仁副會長、鄭麗君副會長,這下面我們有初擬出來初審及複審的委員,這個是文總先擬的,但是這些名單,也就是政委可以再調整,所以可以這一、兩個禮拜的時間針對這些初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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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都還沒有聯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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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們先依照幾個原則,就我們這邊所知的,也相對比較熟悉一點的,我們就會根據世代的平衡、領域平衡上我們會初擬,但是因為我等一下會講評審的流程,我先講一個好了,初審委員很重要,除了決定哪一些人可以進入複審之外,初審委員還有責任,也就是可以提名哪一些人進來甄選總統文化獎,甄選的方式為何?首先第一個是可以自行報名,第二個可以由各個縣市文化團體、機關團體來推薦,這是另外一個,第三個是總統文化獎過去的得獎人也可以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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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限組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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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人,但是可以推薦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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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另外一個可以提名,有提名權的其實是初審委員,因為哪一些人可以進入複審是種門票,所以在初審委員是非常重要的,這些委員的名單是我們初擬,但是到後來還是會尊重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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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什麼時候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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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徵件記者會、也就是未來兩個禮拜之內可以確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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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明一下評審委員的流程,首先會由總召集人來召開籌備委員會,目前時間已經是訂在下個禮拜二中午12點在總統府,在這次籌備會當中,我們主要是針對章程的部分來作review,這次在章程當中會有一些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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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是人數這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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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以及一些小地方的調整。接著是召開徵件記者會,公布之後我們會有兩個月的徵選期間,在徵選期間會請每組的召集人先跟初審委員來召開初審的預備會議,也就是針對獎項精神的方向先初步有個交換,針對提名的部分,如果想要提名也可以在這個會議中提出哪一些人也許可以提名,如果初審委員想要提名的話,這個提名的相關作業,也就是文總扮演秘書處的角色,我們就會處理報名的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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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了初審甄選截止之後會召開第一次的初審委員會,初審委員會要由政委來召開,初審委員會在這裡面會分成兩個部分,第一個部分先是提名的會議,如果有提名的話,我們逐件來審查,超過一半的人同意,被提名的案子就可以進入到初審,所以提名會議結束之後,我們就進入到初審的會議,也是逐件審查,超過2/3就可以進入複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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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不投票,只算來出席的人?好比像假設5個人只有3個人出席,裡面2個人同意就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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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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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是進入複審,也就是初審篩選過來審查,也是2/3投票同意之後就進入決審,也是由政委來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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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的部分來說明一下,當然我們最後會選出一位進入到決審,但是會希望至少選出兩位的優先順序,因為之前有個情況是進入決審,在決審會議當中,大家會希望頒獎給他,但是後來通知他的時候就婉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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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只是拉個布條,而是直接婉拒?(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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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所以在複審階段,可以選個兩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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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順序是按照同意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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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看是投票的方式或是積分的方式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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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各組可以不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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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投票方法是由我來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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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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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整個運作的方式都是召集人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也形塑了這個獎的樣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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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體來說到複審的時候,都會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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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管是初審或者是複審,我們都會來通知協調到每個委員都要出席、都會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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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的情況有人視訊嗎?或者是因為疫情控制得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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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去年沒有辦,是前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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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沒有視訊或者是通訊的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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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去沒有這樣的經驗,是實體。到了複審是這樣子,提出來的名單,決選委員是總召集人、副總召集人及五位召集人,總共九位來開會、同意通過,大概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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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活動期程的部分,這個就不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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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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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今年章程上有一些修改,總統文化獎有三份辦法,徵詢辦法等於是母法的概念,這次在徵詢辦法上我們有作一些調整,過去不管是有人被推薦,或者是我們初審委員想要提名這位人士,可是這位人士過去曾有一個情況,因為我們會需要他填寫同意書,過去在同意書的階段,常常有一些被提名的人或者是被推薦的人就不要填同意書,因為這樣的情況有點像會覺得如果進入被徵選,但是最後沒有得到,會覺得似乎不太好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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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次就把需要同意書的事拿掉,所以被推薦的人、被提名的人是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來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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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顧本人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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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是這樣子。但是他後來獲得這個獎,如果仍然婉拒,還是有個備選,是這樣的情況,所以這次的獎項,最主要修訂是針對這個獎的這部分來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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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這個意思是佐證資料,如果被提名參選者完全沒有去簽同意書,就是由推薦他的人來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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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來填或者是提供,或者是請秘書處來協助處理這件事,也就是協助他辦理徵選的報名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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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這個有個規則的困難,好比像我從都到尾都不知道,我被提名了,因為我現在才39歲,理論上可以的,但是我不想要參加,但是我會一直到複選或者是決選才會被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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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程當中完全都不知道,是最後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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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很有意思,得十大傑出青年都不一樣,全新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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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過去我們會覺得有些德高望重或者是真的的確很有貢獻,我們要提名他或是推薦他,但是他就婉拒,我們就覺得很可惜,就失去了設立這個獎的目的,因為是希望表彰這樣的人來作為典範,所以今年在這樣的辦法上有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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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理解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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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的修正都是依這個來的,因為必須要他同意等等。因為與時俱進,過去都是要用實體的,我們這次可以用雲端上傳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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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還是必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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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就是同時併行。可以寄紙本來,也可以在雲端上傳這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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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寫法好像不是這樣?這是兩個都要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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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後來討論兩個都要,不是任擇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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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也考慮到有些委員也許看雲端不方便,我們也會把它印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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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如果真的只能給紙本,你們會幫忙拍照掃描上傳雲端,或者是沒有,就是得上傳雲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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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本比較困難,因為重點會比較大本,應該是會實體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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瞭解。所以如果只給雲端,你們幫忙印,這個很容易,如果只給紙本的話,你們沒有幫忙3D掃描。前面有個「均」,也就是被提名的也有這個義務,不然這個要件不滿足,這樣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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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所以自行參選者、被推薦參選者、被提名參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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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我剛剛所說的是被提名的,因為這樣子會因為要件不符,因為不知道,所以不可能備妥,然後就喪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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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應該要再加註一件事,也就是秘書處會來協助他們準備好這些資料,因為被推薦、被提名的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之下,是由推薦者、提名者要來幫他報名,如果他自己可以完成這件事,當然就沒有問題,如果自己完成這件事上,需要我們協助,我們會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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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有一個問題,像今天我推薦唐鳳,因為她不知道,我要來準備她的表格、她的代表性著作,但是我來選,理論上不可能周延,難免會有疏漏,萬一因為我的疏漏,也就是她明明有本書或者是什麼,但我不知道,所以就沒有繳上去,最後在評選過程中,因為這樣子所以被刷掉,這樣對當事人來講,或許永遠不會知道,但是我們也不能這樣假設,結果不是會很奇怪嗎?讓我處於道德上很為難的地方,也就是整理生平的部分,這是要自己整理才可以自己負責,我幫他整理我怎麼幫他負責,是不是很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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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責任重大,很怕掛一漏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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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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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這裡邏輯上只有兩個解決方案,把第17條變成自行參選者或者是推薦者或者是提名者,義務變成是有提名,子維剛剛講的情況,就是提名方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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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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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跟諾貝爾獎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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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是我的意思是,你看我們改前面了,是讓被提名者降低一些心理壓力,這個可以理解,但是現在變成是轉嫁到我的身上,變成我推薦他之後,我要整理他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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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要有這個壓力,應該通知我一下才對,這樣變成有點以鄰為壑,也就是變成我們兩個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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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不會乾脆不要提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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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子維決定壓力很大、責任很大,所以還是跟唐鳳講,結果政委說:「好啦,我跟你講,這個是一個情況。第二個是,政委說不要推我。」也可能會有這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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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有可能是自己填,然後我幫忙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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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有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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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沒有強制規定,一定要取得被提名、被推薦者的同意,這個也並不表示一定不可以跟他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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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這個思路,第7條的對象要再調整一下,因為誰做事、誰負責,現在做事的變成是子維,所以他要負全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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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我們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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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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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在章程評選辦法上,也就是副會長總共有四位,所以人數上有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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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名審查辦法第2條,也就是原條文比較拗口、不清楚一點,所以我們稍微修飾了語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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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我不需要社會賢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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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社會賢達的部分在徵選辦法已經有講了,我們在這裡就不贅述(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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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著是提名暨審查辦法第4條的部分,提名的這件事,每個獎項至多可以提名5人,我們定義得比較清楚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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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每個委員對於每個獎項可以提名到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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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初審委員會的提名委員會,針對這個獎項最多可以提名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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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意思如果我是提名委員,我在預備委員會,我其實沒有名額限制,可以提2,000人或者是2,000萬人,但是出這個委員會是在每個獎項裡面最多5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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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最多5個人提名。下一條其實也是關於被提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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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同意書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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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這次章程的修改。我們接著附上第9屆、第10屆的評審團名單、選出來的得獎者,請政委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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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別的問題,看子維有沒有什麼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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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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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個禮拜2的中午12點,在總統府,記者會的時間還在調整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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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我會拿一些總統盃黑客松裡面的概念過來這邊,既然投票制度是我可以決定的,第一個是因為這樣子看起來,最主要是要確保這些不一定知道被提名的人,因為他沒有類似defence的狀況,完全是看提名人怎麼寫他,這個尤其是在不知情的狀況,說不定真的是他做的,反過來講當然也可能像剛剛子維講的漏寫情況,所以會有線上比較預備的期間,初審、複審的這些人都有機會對於那些自己不知道的被提名人,如果要補充一些或者是討論,有點像內部留言板的地方,我想這個是一定會有的,我們在總統盃黑客松在初審到複審也是一樣有個討論的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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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在最後投票的時候,因為聽起來複審聽起來是要產出名詞,並不是產出一個人或者是兩個人而已,所以我會用資訊量比較高一點的,像平方投票法的方法,如果你要我當召集人我會做的,這個在總統盃黑客松都試過,所以應該都沒有什麼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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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禮拜再請初審跟複審名單,您再調整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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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我都要同時決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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複審晚一點,初審會比較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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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是青年組,我們也有青年組也要世代平衡的感覺嗎?如果我最後選的評審全部都是40歲以下,這個是你們可以接受的?還是不能接受,我們應該有資深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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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剛剛講的那兩個原則,秘書處這邊在預擬名單的想法,因為您是召集人,您可以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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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也要瞭解到你們設想後面的邏輯,當然我也覺得如果之前每次青年的部分評審組成也是比較類似世代衡平的情況,我也不會想要挑戰這個,也就是你們設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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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初的設想是每個世代有每個世代不同的觀點跟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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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青銀共創,並不是青年的事情青年決定。我會照顧相同的世代共創的概念,這個沒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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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青年創意組,所以得獎人有年齡的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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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歲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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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道有沒有包含4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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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上應該是以提名的時候算,頒獎是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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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青諮會有這樣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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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滿關鍵的,我們確認一下再跟子維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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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下個禮拜要有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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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確頒獎典禮是在10月,像是10月20日,剛好得到,是不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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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用最簡單的,也就是1月1日40歲以下就可以了,也就是只看他的出生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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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在徵選辦法明訂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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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幾年或之前出生,像招募青年署、教育部都是這樣子,並沒有特別算9月1日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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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剛聽起來設計這個投票制度是我的工作,但我自己不投票,到了決選也是合議制,我也不會投票跟評分,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