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意思是說,當他在「社會」跟「企業」比重等同的時候,我們如果去用某一個特定的組織法,或一個特定的強制形式,那它會限制了這兩方面的、各種溝通方式的進一步多元化的發展。如果它以我們認得的這幾種,才叫社會企業,那接下來新的東西會受到影響。所以這也就是為什麼社會企業跟開放資料或共享經濟不一樣,因為他不是單一的界別裡的細分,而是許多界別中間的對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