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就是說,他在概念上,可以用來支撐社會企業,如果你想要用公司型態,讓你比較容易去揭露這些東西。但即使共益公司通過,社會企業採用公司型態,也不一定要變成共益公司。所有其他的型態,好比說合作社,或者是NPO裡面對於社會企業的相關配套,也會用相同的方式處理。也就是說,只要有任何看起來像強制性的組織型態,我們就不會把他叫「社會企業」。社會企業仍然是一個大傘,是一個概念式的東西,然後開放給民間的包含第三方認證組織,來進來詮釋,行政院不會去搶奪他的詮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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