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才有提到強化司法主動溝通的部分,如果是記者或報導導致民眾對判決誤解,應該要由主管機關來澄清,但問題是,很多時候新聞報導沒附上判決字號,誰知道該由誰來澄清?如果今天偵查檢察官沒有洩漏偵查資料,是媒體自己亂放話呢?這樣要怎麼辦?要檢察官出來開記者會澄清嘛?這樣不就剛好一邊澄清,一邊把偵查資料公佈出來嗎?隨著社會改變,或許也應該思考偵查不公開的立法理由為何?是否有改進方式,像是有權威機關對於媒體放出來的消息,可以出面說明並無相關資訊,若媒體表示有相關訊息,代表是媒體的問題,另外最後判決出來時,是否司法院也可以擔負起與民眾溝通的責任,主動說明為何法官做這樣的決定,用更白話的方式讓民眾了解,甚至是白話文判決書的方式,讓民眾自行判斷媒體報導是否正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