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著有提到公平性競爭的原則,我們保護傳統產業,暫時定義Ubike是傳統產業來看的話,Ubike其實是政府OT採購案,因此所使用腳踏車的停車格、人行道或捷運出口處,全部都是政府提供的。我們被檢舉了很多次,從1999專線及Ubike檢舉,如果我們的用戶停到Ubike停車格其實是不行的,我們就得移出,因此公平性對我們來講,也會很混淆,如果是公有地、自行車的停車格的話,為何一般民眾或Ubike的其他共享機車不能停放呢?這個其實我們問過,但沒有得到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