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跟大家講一下,從Obike經營到現在,所有的營業額沒有一毛錢提得出來,因為他們說我們要做履約保證,這對於很多中小企業或者是像Obike低單價商品來講的話,我們進出的交易次數過於頻繁,很多銀行在承作的時候,覺得成本太高了、很高難度,所以根本沒有辦法幫我們做,因此我們非常需要一個主管機關幫我們媒合這一些主管機關,然後做一個有效的管理,否則其實對於業者來講,我們很難直接跟這一些主管機關報告或者跟他們溝通,而且就算溝通了,也未必達到一致的意見。以上是我的看法,謝謝。
像我們充值錢包來講的話,是一種暫存款的部分,其實只有20元、50元、100元及200元四種面額,但對銀行來講,他覺得這需要履約保證,因此不能把錢放給我們,但這其實很奇怪。
我要講一下,其實對銀行來講,銀行是有難度的,所謂傳統的信託法,我們把一筆錢放在銀行信託專戶中,是不會動的,但押金會有存取的問題,消費者有可能付了900元的押金而退回,所以會有水位高跟低的問題,因此銀行要幫我們做履約保證或是押金是很困難的。
在地方跟中央的這些問題,包含一個比較重要的是,最近新聞議題比較大的是押金跟儲值金存放有無委託的問題。依照中央法令規定,其實腳踏車的租賃行業不需要信託,不論是押金或者是儲值金不需要信託或是履約保證,但依照地方政府解釋時,或者是媒體或者是部分律師解釋時,他們又覺得我們的押金應該要信託,可是事實上我們去走訪了很多業者或銀行業者,他們其實沒有辦法幫我們開立信託專戶。
接著有提到公平性競爭的原則,我們保護傳統產業,暫時定義Ubike是傳統產業來看的話,Ubike其實是政府OT採購案,因此所使用腳踏車的停車格、人行道或捷運出口處,全部都是政府提供的。我們被檢舉了很多次,從1999專線及Ubike檢舉,如果我們的用戶停到Ubike停車格其實是不行的,我們就得移出,因此公平性對我們來講,也會很混淆,如果是公有地、自行車的停車格的話,為何一般民眾或Ubike的其他共享機車不能停放呢?這個其實我們問過,但沒有得到答案。
其實對我們來講,我們就會(感到)非常地混淆,像這樣的狀況,我們是不是應該要先判斷這個縣市的機車停車格能不能停自行車,我們可不可以進去或不能進去,這在法令上的解釋是有問題的。
但是7月7日一道地方政府行政命令,把我們合法的投車變成非法的事實,於是大量拖吊,並進行裁罰,這個金額相信大家在媒體上也有看到。
我們當初進臺灣的時候,花了非常多的時間研究法令跟政令,我們也發現很多的限制,確實交通問題比較大,我們也知道臺灣有很多民眾是仰賴摩托車,我們也有參考過法律,確定是合法的,所以就進來了。
像剛剛提到機車停車格的問題,機車停車格在道路交通管理辦法第131條,機車停車格是可以停放機慢車的,也就是可以停放自行車,但同時地方自治條例有權決定當地機車停車格可以停放什麼車種。
可以,我等一下會分享兩個。
比較恐怖的是,這些部會的意見或命令是相牴觸的,因此當牴觸的時候,我很難去迎和每一個機關或地方政府的意見。
其實Obike的角色,暫定來講,我們是各縣市地方交通局為承辦,但實際上不會由交通局幫我們處理所有的問題,監理機關從中央交通部、金管會,至各個地方縣市的交通局、法務局、法國局、國稅局等等,我都逐一開過會及報告過。
我想順便回應一下森里螢一的一些提問,其實他的提問衍生出很多我們今天討論有關於主管機關及法律認知的問題。
大家好,我是Obike總經理王妍婷,Obike是一個做共享自行車的租賃APP,今天很榮幸參與這個會議,也看到很多專家、學者及社會討論者,也希望大家可以給一些指導意見,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