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覺得創新要發生,必須要在自己能承擔risk的狀況。如果創新發生在臺灣,卻因為法規的解釋,灰色地帶磨合或者是中央和各地方政府的意思不一樣等等的話,那不知道要投入多大的法遵成本,才能夠在臺灣作創新。之前很多科技創新,就是因為這樣的關係,在臺灣比較不容易發生,如果要說劣勢的話,這個是劣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