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未來放在公司法、中央企業發展條例,社企專法或者是不管哪一輛車送到立法院,如果社企界對於大家不管用NPO的法人組織形態、合作社組織形態或者是其他的型態,我覺大家都有共同碰到讓社會更瞭解的這一件事,也就是解釋上的一件事,所以我們會希望我們在法律裡面留一些空間,像公司法第1條以公司為營利為目的,但是也可以兼顧社會的責任或者是環境的使命,有一些宣示意義,我們自己是社會企業的時候,可以用一百字解釋,不用每一次講四百字,有一些東西被法制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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