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是做完之後,原來的合作單位說也要給我們繼續經營,但不要我們用布農文教基金會的名義,叫我們去經營一個合作社,我的意思是勞動部一定要這樣嗎?因為我們做的東西,除了布農關於農業,但是我們是做餐、住宿、劇場表演、咖啡屋、溫泉,旅遊業跟農場,等於其實是布農部落的兩隻腳,你給農產者,卻不能給愛農,我們雖然已是有很穩定基礎的人,也就是要給新的、沒有做過的,我的意思是,我們沒有所謂合作社,我們不知道怎麼申請、也不怎麼做,有必要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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