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案乃民間團體所提,請問民間團體是否同意刪除?(無意見)丙案確定合併第一、二點為第一點「司法院保留,由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負責解釋憲法及政黨違憲案件之審理」,而第三點則改為第二點,文字部分不作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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