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其實之前討論過非常多輪,在「vTaiwan」的會場,社會企業有非常多的組織形式,可以是NPO、合作社形式,但是也可以用公司形式,就和公司法第1條以營利為目的產生一些扞格。現在至少第1條要修了,但是除了第1條之外的其他部分,到底哪一些重要,我們現在有一個為期一個月的問卷,基本上設計是每題對應到公司法可能的條文,等大家都填完之後,我們就比較知道這個社會對於採取公司形式的社會企業,在組織法上的想法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