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及刑事法庭的席次,二者實不宜割裂討論,所以我贊成林委員的意見,將議題「二—二、民刑事法庭席位之改造三)刑事法庭席位之改造」改列至第三組與議題「三—二、民刑事法庭席位之改造二)民事法庭席位之改造」討論。否則第三組應可跨組。

法庭席位與刑事訴訟制度之採用當事人進行主義至何程度,二者並無必然的關聯性,此即為我想與法務部溝通的地方。如果能以人民為本及無罪推定為思考問題的出發點,檢察官們應會對席次問題釋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