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認為既已特別挑出來討論,那麼就不宜再將「嚴謹證據法則」、「落實及強化交互詰問之要求」「限制訊問被告及調查被告自白之時期」、「區分認定事實與量刑程序」四個議題,列入第三組討論,否則整個刑事訴訟制度會被割裂掉,所以我不同意林委員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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