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贊成曾委員勇夫、林委員子儀、林委員明德的意見,參加分組的人數以四十人為上限,二十人為下限,如人數超出或是不足,則以協商決定,協商不成,則採范委員之建議。如果對該組討論的領域不熟悉,參加該組則無意義,以檢方立場來說,硬性規定他參加其他不熟悉之組別,毫無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