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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楊仁壽
大法官如果要來參加,是不是可以列為第四類。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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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議場合與審理案件不同,在會議中請大法官來參與,表達的意見未...
司法院的定位議題已影響到大法官制度的本身,如果意見一致,就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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