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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占春
會議場合與審理案件不同,在會議中請大法官來參與,表達的意見未經深思熟慮,所發表意見會與本意有所出入,對大法官的形象恐怕有損。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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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地位非常崇高,不希望他們介入爭議,在討論過程中,希望他...
大法官如果要來參加,是不是可以列為第四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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