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賦稅署補充: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經總統於105年12月28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106年5月1日施行,施行後在臺無固定營業場所之境外業者銷售電子勞務予境內自然人,應在我國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並刪除境內買受人購買國外勞務限額免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