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留了一個後門是「對公共利益有必要者,得公開之」,這個很少人用,因為「公務人員服務法」是每層層的長官都覺得公共利益有必要,那個承辦才得公開之,只要長官任何一級,覺得對公共利益非屬必要,我們可以用發新聞稿的方法解決,那完了,完全沒有這個東西。這個是為什麼需要特任官的原因,我可以告訴部長們說覺得對公共利益有其必要,但他的承辦或是處長覺得不行了,只要說沒有必要,那就沒有必要了,這是職等上的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