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就今天剛剛講的部分進一步說明,剛才數位產業署所提到境外大型的廣告平台一定要設境內的代理人,這條可以說是 TikTok 在制定的時候就知道會適用,變成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三讀通過的話,變成一定要設代理人的義務,這個跟以前最大的不同,以前如果自願設代理人,送達通知什麼都可以做,但是以前都不做的話,其實並沒有任何方式,但如果一定都不做的話,在詐欺危害防制條例裡面,最嚴重是可以做限速或者限制接取的動作,這個跟以前是不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