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記得之前有一個機關跟我抱怨說:「怎麼可以在一個會議上直接指定某一個機關的某一個單位要收這個文?而且那一個單位還沒有來開會!」,最後那一個案子最後又重新發文,以上這樣說明,不知道有沒有回答到,原則上是有幾個依循的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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