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問題在前兩次的會議上都有發過文,行政規則很多,我粗淺對行政規則理解是:5月9日與5月24日那兩次的文是誰收的,現在發文再到各機關徵人或籌備小組的時候,這個文再由他收,即依我的理解是前案是他收的,接著是繼續收這個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