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把「知」和「用」分開,「知」是資訊公開法,「用」則是甲乙丙三類資料。
所以從第三點來看,限制可以是「有償」、「保留可撤回」、或是「有其他限制」。
這三個是 OR,所以限定利用人、限定利用時間,都可以是乙類的要件。
國土測繪中心和地政司所考量,現行規費法已定,機關的權責到哪裡?
此原則可以讓大家在現行的規費法、國土測繪法(用成本概念,固定金額事先徵收)之外,以促進再利用的想法,做出新的商業用途。
除了像 GIS 以件計價,而是可以讓民間營利時取得分配比例?
這個想法是把「固定成本」和「完全開放」中間,加上一個「再利用」的樣態,提供規費法之外,有彈性的另一個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