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再理清一下。乙類不是一定要收費,只要有限制條件「非甲類」就是乙類了。
因為是私法關係,所以授權條件是明確的。
規費法的授權條件並不清楚,對使用人來說,權利是不清楚的。
我認為民間會希望具有明確授權條款的方式,不只是費用的問題,這是甲、乙類資料都能處理的。
尤其上游的資料權利只能限於特定範圍時,乙類資料容許機關明訂其衍生權利,比規費法來說較有保障。
如果是「知」,規費法可以處理沒有問題。但「用」,尤其是商業利用,乙類資料就有用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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