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我才會提到他們的翻譯,因為 Public Code 對我們來講是合規的部分,也就是公文程式、訴訟程式裡面「程式」的意思,重點並不是要主張 MIT 或者是 CC BY license 的顯名權,重點反而是我們後面有整套公務體系看的配套,讓他知道這個符合採購法、符合資安規範等等,就會有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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