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該沒有這件事,是一個協議,我用一個節點,並不表示我支持任何協議上的運用,像《數位通訊傳播法》草案的精神是只要一個運營者事前不知情,這樣就可以主張所造成的損害他沒有什麼連帶責任,但是一開始有類似編輯權,也就是來決定我抽成多少等等,就沒有辦法主張我們法律上只是個管道。變成權益關係人的一部分,就必須要附連帶的法律責任,你如果只是單純的運行節點提供算力,並不會變成博奕廠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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