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有探索到的是,除非是課予民間義務,不然政府讓一些出來給民間或者是政府不向民間收取一些規費,或者政府多做一些事等等,這些大概都還是可以在行政體系當中就處理的,也就是並不是法律保留的事情。有法律保留的事情,有很多是牽涉到人民的基本權利,像個資就是法律保留的事情,這是對彭委員第一點的回答。之前大概有臚列一些希望法可以做的,我們目前內部的討論跟探索,大概都是在指引階段有做,但不表示推動資料創新的條例,而是那個條例大家要想一想,除了把現有的行政院及所屬的部分明列,因此就拘束到四院跟地方政府的部分,大家知道有這個好處之外,還有沒有別的東西可以放進去的,這個是第一個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