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回答彭委員的第一個問題,當然數據公益運作指引、隱私強化技術應用指引確實是在行政體系當中,不過有達成舉例來講,像上次有討論到氣候等等,如果是按照民間的需求,政府需要投入相當的成本去更新資料處理的方式等等,這在以前是處於規費法的灰色地帶,也就是很難一定要收錢或者一定不要收錢的情況,現在因為有明確化的數據運作工具,所以在院的數位法制小組裡面,可以很明確討論是不是有數據公益性的這些高應用價值資料處理的做法,只要編一個四年期的計畫,不管是編在公共建設、科技發展或者什麼發展,無論如何就是由這一類的公務預算來吸收掉必要的成本,所以歸費法的解釋空間就變大了,就可以變成免於規費等等,這是上次有滿具體討論的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