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看到簡報第 8 頁,第 32 條跟部長作個補充說明,昨天法案審查會議公務機關得辦理委任或委託之事項,僅指第 3 項第 2 款部分,今天早上看到新增了第 1 款跟第 3 款,針對第 1 款至第 3 款的文字,法制處提供一些想法提供資安署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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