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個條文是第 7 條,第 7 條現行法只有文書原本或是正本是電子形式作成才適用,現在很多文書其實都在做成紙本後掃描成電子文件,應該除非要辨識文書真偽有必要時,才需要提出電子文件,舉例來講實體公文都歸檔,同時如果監察院要,或者是法院要,又或立法院要,原則上都可以提出電子文件,除非對原來文件有真偽的時候,要去才調檔。電子簽章法條文多半是民法條文,訴訟上的意義是要求原來紙本的人在但書的時候,必須負舉證責任有辨明真偽的必要,否則的話,原則上是可以提出電子文件,不完全是行政上的意義,在民法上也有意義。那一條的說明,也就原本或正本是電子形式跟紙本形式的情形分別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