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第 5 條的最後一項,其實是把原來需要相對人積極同意才能用電子文件,改為不為反對推定得使用,也就是如果沉默不表示意見,就可以用,明確把法律效果寫出來。但如果反對的話,就不得採電子形式,在說明欄當中,說明相對人是可以隨時退出的,後來如果認為還是需要用電子形式之外的方式,明確表示反對時,就會改過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