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委、各單位代表大家好,關於剛剛提到假如各機關經管的國有財產,透過一定的程序變更為非公用財產,移交給國有財產署接管的話,如剛剛專委所報告的,對於閒置沒有利用的這些國有財產,我們可以依照國有財產法第 42 條第 1 項規定來辦理標租,符合投標資格的人都可以參與標租,得標人訂約之後就可以依照相關的約定來使用租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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