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意,洗錢防制法當然當時對於電子支付業,現在衍生變成第三方支付等等,這個當然是有歷史脈絡,但是您剛剛提到我覺得很正確的一個觀念是,如果客觀上這個行為在線上導致詐騙或者是其他的機率也沒有比實體大的話,兩個用不同密度管制其實是站不住腳的,這也是我們修電子簽章法的主要立論,如果實務上都已經用電簽跟數位簽章在執行了,實務上要偽造行動自然人憑證或者是自然人憑證的難度就跟你易容去百貨公司買東西來講,可以說是差不多,或者我們這邊更難,應該要該當相同或者是我們這邊更輕的這種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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