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看了一下,第三方支付業確認客戶身分的措施,也就是打擊資恐辦法第 7 條當中,並沒有提到一定要用文件來辨識客戶身分,而是說文件、身分、資料或資訊都可以,所以剛剛提到假設採取身分證影本或者是護照影本,等於會產生額外的個資保存義務及風險,雖然沒有不合法,但是這個風險是在你們身上,我看那個條文的意思是這樣。然後再加上我們自己電子簽章法第 6 條說「得以電子文件為之」,似乎沒有一定要用身分證或者是拍照的方法,你也可以用舉例來說行動自然人憑證,不只是用來登入,其實也有簽章的功能,我們也有跟內政部討論,你現在到 TW FidO 的網站,簽章那部分的原始碼是公開的,你的工程師可以直接接到 APP 裡面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