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剛剛講的 point 是人家是法律層級,我們唯一跟他有競合的情況,就是弄個電子簽章法,然後去說電子簽章法三讀通過後多少時間之內必須要把這個法或者是行政命令調整成「明確地排除適用電子簽章」,不然是我們這邊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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