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點,剛剛府方提到的是,工作小組會議決議聘請,這幾個字需要落在這邊嗎?因為這樣子賦予工作小組比較大的權力,按照本來的情況,感覺比較會是到上面的「本委員會」來追認,現在是授權幾個副執行長決定就是了,但這個是更動,有什麼考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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