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國際松跟國內松一樣,都在修改這個程序,改的是不一致,也就是「依國際松評選委員會設置」,可是國內鬆這條是拿掉的。所以那個體例是不一致的,國際松有說評選的決審會議是要 1/2 以上出席等等,是放在第一個部分,但國內松是放在後面的程序,我說體例是不是要趁這個機會?如果要調的話,就請一併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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