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覺副召集人比較對。因為副召都已經是總統府副秘書長,其他各院都要副召集,不好意思派層級太低的來參加,是不是具體建議是,這樣的修正規定當中,像召集人一人還是本院院長或者是副院長,副召集人就會變成五人,對不對?總統府還是副秘書長,跟其他四院相當層級參加,副召集人為當然委員,意思會變成這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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