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部分其實在國發當時的規定,每兩週還是要有兩天回來辦公的場所,我們當時規劃這個方案有考量到這個部分,因此是讓單位主管衡酌,當事人提出也是有開始跟結束時間,並不是一申請就到明年底,所以是會有一個申請的時間考量,這個部分會有表單設計,以上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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