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然我們這邊做個決議改網頁,那也可以,但是我覺得沒有必要,因為我們往例都是用二級機關的名義來出,如果不太困難的話,A、B 兩案折衷一下在部級來發,這樣子的話,附的網址大概都是以經濟部的為主,可能會比較好,我們如果只看網頁的話,不會有中企處露出;當然如果要邀審委都是同樣的格式,應該是沒有問題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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