像行政法人當中,有一些財務彈性以採購來講,像聽起來很多經費都要政府補助,一個大的資本支出、按照政府採購法第 4 條補助金額,超過一半還是要按照政府採購法,那個部分重要的支出還是受到政府採購法的限制,小的支出現在我覺得程序上影響不大,因此在這樣的概念下,如果要推,是不是給機關兩個選擇,一個是行政法人法、一個是作業基金制度,也許每個機關的本質不同,就像國立大學,像日本都是行政法人,我們國立大學是用校務基金的制度,二者運作也 ok,我們原先的目的大概也差不多達到,這樣子的話,也許剛剛追求的管理效率都可以用不同的路徑來達到。以上說明,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