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這樣的話,是不是要將行政法人與作業基金這個制度再作比較研究,也就是我們法制面動得越少,我們可以掌控到原來用企業管理的精神、財務彈性、用人彈性的概念來解決公務預算僵固性問題,也許我們不用修組織法走這麼遠的路,但是達到的目的卻是一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