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因為像剛剛委員辦公室所提到的,國內的這些事業單位其實依照風險有所謂的分類,所謂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第三類事業,而且經過人事的規模對專業證照來進行配置的要求,裡面還要分營造業、非營造業等等,甚至還有作業主管、管理員、管理師等等的這些,還有分所謂的總機構跟地區事業單位等等,這些都不是環保署剛剛所提到的,也就是用人數拉齊的做法,其實職安署的先進也有提到其實是有非常仔細、嚴密分類的標準,這個可以請環保署再思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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