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在教學實務上職安衛其實教的過程,雖然在企業當中,大家都是環安衛部或者是安衛環,在職業安全衛生當中有非常多的專業課程,特別像作業環境測定、曝露評估,甚至是在職安當中最大的目標是營造業的營造安全,這些我相信都不是環境科學系或者是環境工程系在臺灣的老師有足夠的專業經驗、現場經驗及產學實習可以提供給學生的訓練,因此這一方面的過程,其實大概都希望環保署在修法的過程中,可能都要作仔細的,不管是在實務上或者是教學面向上的考量,以上簡要說明,謝謝。
特別因為像剛剛委員辦公室所提到的,國內的這些事業單位其實依照風險有所謂的分類,所謂第一類事業、第二類事業、第三類事業,而且經過人事的規模對專業證照來進行配置的要求,裡面還要分營造業、非營造業等等,甚至還有作業主管、管理員、管理師等等的這些,還有分所謂的總機構跟地區事業單位等等,這些都不是環保署剛剛所提到的,也就是用人數拉齊的做法,其實職安署的先進也有提到其實是有非常仔細、嚴密分類的標準,這個可以請環保署再思考一下。
主席、委員辦公室及在座的各位先進大家好,我是長榮大學職業安全衛生學系的老師,我姓莊,我自己本身是唸環保出生的,但是我現在職業安全系教書,我們其實對於這次的修法也有比較多的疑慮,特別是在大學教學端的部分,大家都談到乙級,但是在職安的教學跟訓練當中其實是最低門檻的證照,因為只要 9 學分就可以去應考了,所以乙級紀錄是最基本的門檻,也就是最低的標準,應該不要作為國內各事業單位整個通用的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