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量到我們這次的修法第 5 條第 2 項,有講到專職人員,專職人員不得兼任環保法規以外其他法規所訂專責任人員,或者是其他防治無關之工作,如果要依照這個修法說明的話,這個專職人員執行的業務有沒有相關,其實可以來作解釋與部分處理,似乎是可以不用在條文上直接限制必須要開放由職業安全衛生的工作,其實是有解釋的空間。